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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总部: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来源:九游会总部    发布时间:2025-12-21 03:54:36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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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设计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和法规情况做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全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颁布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态废料、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很多类型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视测定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县级环境监视测定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做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并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并且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和法规知识;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县级各类环境信访、公众举报及上级转办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回复工作。

  2、组织实施排污申记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

  4、负责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的现场检查指导、定期调度、分析总结、上报反馈工作。

  1、根据上级生态领导小组和我县生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全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提出全县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年度计划、考核验收办法,督促指导、考核验收各乡镇、各部门创建工作,保障生态建设规划中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负责组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生态建设的检查、考核与评价,提出生态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议;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

  2、负责环保补助资金、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局事业、基本建设、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12369环境举报系统管理和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报告等工作。